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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风电、光伏项目储备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30 18:1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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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河北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强风电、光伏发电储备类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进一步统筹风光资源开发以及项目管理。文件指出,已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保障性和市场化并网项目未按期核准(备案)、开工或全容量并网的,各市能源主管部门应重新评估建设条件,及时申请转入省级储备项目库或取消项目。已落实用地条件、具备较强示范作用或对地方经济有较强拉动作用的市级重大项目,可由市级人民政府申请单独入库。

原则上每年年初组织一次储备类项目申报出库工作,经征求省级电网公司同意、第三方审核用地条件、网上公示后,纳入当年风电光伏项目年度开发建设方案。优先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的项目(项目已取得用地预审、林草审批、环评等手续)中选择,鼓励具备自主调峰能力的多能互补或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优先出库。

文件强调,各市能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已入库项目开展核准(备案)及用地预审、林草审批、环评、水土保持等前期工作。未出库项目不允许开工建设,电网公司不予办理并网手续且不予并网。

储备类项目要作为独立项目单独进行核准(备案),不得与同一开发主体的保障性或市场化并网项目合并核准(备案)如储备类项目与保障性或市场化项目名称相同,可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调整项目名称后核准(备案)。鼓励规模化、基地化推进项目开发建设,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避免资源开发碎片化、低效化。

需要注意的是,违规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投资主体、股权比例或存在新的颠覆性因素、扰乱市场秩序等情况的项目,一经核实,实行强制清退。对具备电网接入条件但1年内未取得核准(备案),或核准(备案)后前期工作进展迟缓、平台数据填报不及时的项目,应督促开发主体主动申请退出,否则将主动清退。

政策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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