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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滨海湾新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发布

发布日期:2024-01-05 18: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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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广东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其中提到,支持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应用,推动新区企业在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业园区等场景因地制宜布局用户侧储能电站。对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经认定后,自投运次月起按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0.2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同一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冰蓄冷、水蓄冷等其他储能项目,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以内,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此外,其中还提到,重点支持引进高性能储能电池、新型储能终端产品集成及关键制造项目,对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新型储能重大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总投资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奖励,并在用地、用能、环保、金融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支持。

原文如下:

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抢抓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机遇,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滨海湾新区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一流储能产业中心,根据《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东莞市新能源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滨海湾新区登记注册,缴纳主要税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健全财务制度,从事新型储能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本办法所指新型储能产业是指以电化学储能、机械储能、电磁储能为主的储能产业(抽水蓄能除外),包括储能电池、储能材料、核心设备、系统集成、检测建设运维、储能应用、回收利用等领域。重点支持高性能储能电池、新型储能终端产品集成及关键制造项目、核心技术研发和数字能源等领域。

第二条【龙头企业招引扶持】

(一)项目投资奖励。重点支持引进高性能储能电池、新型储能终端产品集成及关键制造项目,对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新型储能重大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总投资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奖励,并在用地、用能、环保、金融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支持。

(二)经营贡献奖励。对新迁入的新型储能企业,自投产后第二个会计年度起,上一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5%,给予连续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的经营贡献奖励。

第三条【储能产品展销生态搭建扶持】

(一)鼓励新型储能企业在新区设置展销中心。构建“滨海湾展销+大湾区制造+海内外市场”为核心的储能产品产销体系,支持依托新区产业载体建设储能展示中心,针对工商业储能、家庭储能、便携式储能等终端产品打造一站式、多领域、全产业链的商贸采购对接交流平台,对入驻企业最高可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不高于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租金补贴,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依托产业载体成立销售子公司开展储能终端产品贸易的新型储能企业,最高可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70%且不高于7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租金补贴,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支持储能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鼓励企业提升储能产品服务质量和品牌影响力,定期以产品博览会、展销会等形式积极推介滨海湾储能品牌。对参加境内外线下专业展会的储能企业,在国家、省、市各级政策资助基础上,按境外展实缴展位费的20%、境内展每个标准展位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充资助,各级财政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实缴展位费。

第四条【数字能源高地建设扶持】

(一)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减碳降碳。优化能源管理整体解决方案,革新数字化能源托管模式,助力能源消费端节能降耗提质增效,支撑构建灵活互动、开放共享的综合能源创新服务体系。鼓励充换电站、建筑空调、5G通信基站、大数据中心、专用配电房等加装边缘控制终端,建设能源在线监测与运行管理系统。对具备“可观可测可控可调”能力且符合相关标准的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二)打造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稳步拓宽电网侧先进储能项目示范应用,鼓励电网企业在新区关键节点合理布局储能项目,提升电力安全保障水平和系统综合效率。支持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应用,推动新区企业在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业园区等场景因地制宜布局用户侧储能电站。对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经认定后,自投运次月起按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0.2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同一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冰蓄冷、水蓄冷等其他储能项目,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以内,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第五条【产业创新能力提升扶持】

(一)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突破。针对储能产业前沿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开展具有重大创新型和突破性的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和重大装备研发,研发项目符合《东莞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实施办法》规定的,在市级资助基础上,按1:1予以额外补助,单个项目各级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布局建设储能创新载体。鼓励从事新型储能产业生产研发的企业、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机构在新区面向新型储能产业发展需求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新型储能研发机构,按不高于该研发机构设立后年度建设投入的20%,连续三年累计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创新载体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奖励。

第六条【储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支持建设共性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安全预警等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专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落户新区,对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按不高于该机构设立后实际建设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新型储能企业新产品开展产品认证,取得欧盟、美国、日韩等各类市场准入权威认证,经核准,按实际发生额的50%予以资助,每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储能产业园区建设扶持】支持依托新区产业载体建设先进储能研发制造园区,持续推动产业园区能级提升。对新区范围内新型储能企业入驻的产业园区,入驻后年产值规模(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产业园区运营主体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产值规模(营业收入)逐级晋升的,按照差额部分奖励。

第八条【优质储能产业空间供给扶持】

(一)实行新型储能企业优质产业空间供给试点。由新区选取合适地块作为试点项目用地,按照东莞市高品质、低成本产业空间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由符合政策条件的开发主体承建运营,按“总成本+微利”模式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企业进行分割销售或租赁。

(二)租赁产业用房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企业租赁产业用房的,每年按不高于实际支出的年租金总额的50%给予租房补助,最高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每月50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200万元,连续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产业用房不得转租,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储能人才配套扶持】

(一)支持引进新型储能领域紧缺急需人才。对重点储能企业在东莞无自有住房的高级管理人员,按每人每月最高2000元给予租房补助,连续补助不超过5年。每家企业累计可申请人数不超过10人,每人获得市、新区两级住房补助不超过其实际租房支出。属于国家、省认定的储能技术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的,经企业推荐,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可享受科研、创业、居留和出入境、住房、医疗、社保、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扶持,每年最高可获100万元的奖励。(二)高管个人所得税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企业中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5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个人年所得税超出15%的部分,给予特殊人才奖励,每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

第十条【附则】

(一)本办法涉及的国家、省、市级配套奖励以国家、省、市财政资金下拨文件为准。企业同一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同时符合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新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待遇,重复部分予以核减,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多项优惠政策。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获得国家、省、市、新区各级奖励累计不超过该事项实际总投入的75%。同一主体在新区获得的扶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对本区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二)本办法涉及的具体奖励条件、申报程序等实施细则另行制定。为保证资金使用绩效,新区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实施细则规定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奖励企业(项目)数量以及最终奖励金额。对引进的特别重大或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给予特别扶持。

(三)获得本办法扶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新区财政、审计及经济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新区将依法依规做出相应的处罚。

(四)本办法由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依据变化时,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东莞滨海湾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BHWDR-2023-007)贡献的企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给予特别扶持。(三)获得本办法扶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新区财政、审计及经济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新区将依法依规做出相应的处罚。(四)本办法由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依据变化时,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东莞滨海湾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BHWDR-2023-007)

《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有关规定,东莞滨海湾新区管委会制定印发《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滨海湾发〔2023〕30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起草背景

2022年12月,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东莞市新能源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明确提出大力发展储能产业,打造新型储能电池产业集聚区。

2023年3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对新型储能发展提出详细指导意见,其中对东莞提出4大领域布局安排,分别是珠江口东岸储能电池产业集聚区、锂电硅碳负极材料集聚区、锂电隔膜生产制造基地以及储能控制产品及系统集成、先进装备制造集聚区。

2023年5月,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围绕新型储能企业重点关注的用地、研发、设备、应用、金融、用人等方面支持诉求,制定出台7大方面共20条措施,推动我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东莞新型储能产业规模、产业链条及配套完善程度均位于全国前列。一是得益于万亿级消费电子产业以及锂电池行业发源基础优势,近年来东莞新型储能产业规模增长较快,越来越多企业跨领域布局新型储能;二是产业链条完备,电池材料、设备、制造、精密件、电池管理系统、能量管理系统、变流器、储能系统集成等环节均有布局。三是企业格局优化,初步集聚一批龙头以及细分领域“专精特新”企业。

全球新型储能需求爆发为新型储能产业带来广阔发展机遇。近年来国内外新型储能需求指数级增长,推动储能产业成为新风口。受此驱动,东莞新型储能(主要是电化学储能)产业有望飞速成长。

综合考虑全球储能产业形势和大湾区发展基础,结合滨海湾新区实际,制定出台《办法》,围绕新型储能企业发展重点环节出台针对性支持措施,以此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一流储能产业中心。

二、制定依据

东莞滨海湾新区管委会全面梳理学习了近年来国家、广东省、东莞市关于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整理了其他地区近期出台的相关政策,形成政策汇编作为参考。同时全面梳理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的整体规模、产业链各环节企业、相关重大项目、创新载体等情况,结合产业发展形势提出新区新型储能产业的发展思路和扶持政策重点支持方向。主要政策依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发改能源〔2022〕209号)、《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东莞市新能源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

三、内容说明

《办法》综合考虑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趋势和大湾区产业基础,结合新区资源要素禀赋,围绕新型储能企业重点关注的投资落户、产业空间、创新研发、产品展销、示范应用、公共服务、人才引进等方面支持诉求,拟定8大方面支持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在滨海湾新区登记注册,缴纳主要税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健全财务制度,从事新型储能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二)支持内容。

1.龙头企业招引扶持。对高性能储能电池、新型储能终端产品集成及关键制造项目给予投资落户、经营贡献奖励。其中,对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新型储能重大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总投资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奖励。上一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新型储能企业,按其上一年度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5%,给予连续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的经营贡献奖励。

2.储能产品展销生态搭建扶持。鼓励新型储能企业在新区设置展销中心,或依托新区产业载体成立销售子公司,分别给予最高50%和70%的租金补贴;鼓励企业以产品博览会、展销会等形式积极推介滨海湾储能品牌,予以展位费补贴。

3.数字能源高地建设扶持。分别对能源在线监测与运行管理系统以及电网侧、用户侧储能示范项目建设给予补贴。其中对能源在线监测与运行管理系统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对新型储能示范项目按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0.2元/千瓦时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冰蓄冷、水蓄冷等其他储能项目,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4.产业创新能力提升扶持。鼓励针对储能产业前沿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及相关机构在新区面向新型储能产业发展需求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新型储能研发机构。其中,研发机构可给予年度建设投入的20%,连续三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认定的创新载体,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奖励。

5.储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支持建设共性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安全预警等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专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落户新区,按不高于实际建设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支持新型储能企业新产品开展产品认证。

6.储能产业园区建设扶持。支持依托新区产业载体建设先进储能研发制造园区,持续推动产业园区能级提升,对入驻后年产值规模(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的产业园区,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7.优质储能产业空间供给扶持。实行新型储能企业优质产业空间供给试点;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企业予以租金补助,最高按年租金总额的50%给予租房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储能人才配套扶持。支持引进新型储能领域紧缺急需人才,对重点企业无房员工给予租房补助。对急需的中高层次人才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享受科研、创业、居留和出入境、住房、医疗、社保、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扶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特殊人才奖励。

(三)实施时间。《办法》由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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