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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对《关于采集扶贫光伏电站土地性质和生态数据的建议》作出答复

发布日期:2021-11-06 09: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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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自然资源部“建议提案”专栏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116号建议的答复》,就《关于采集扶贫光伏电站土地性质和生态数据的建议》作出答复。
 
详情如下: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116号建议的答复
 
姜希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采集扶贫光伏电站土地性质和生态数据的建议》收悉。光伏扶贫电站是以扶贫为目的,在具备光伏扶贫实施条件的地区,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贫。采集光伏扶贫电站土地性质和生态数据、鼓励土地复合应用的建议,对于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背景情况和已经出台的支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大光伏扶贫工作力度,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发展,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文件,对光伏发电项目给予差别化的用地政策支持。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出台《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2019年,自然资源部出台《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主要规定如下:
 
一是保障光伏扶贫发电项目用地。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变电站以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应予以重点保障,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二是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由省级能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
 
文件实施以来,各地制定标准规范、印发政策文件、加强督察指导等,推动了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在增加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面发挥了有效作用。
 
二、已经开展的工作
 
您提出的“采集扶贫光伏电站土地性质和生态数据,纳入自然资源资产评估”“鼓励土地复合利用”的建议,目前我部与国家乡村振兴局已经开展的工作如下:
 
一是土地性质调查。截至目前,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工作已基本完成,全面查清了以2019年12月31为标准时点的我国陆地国土的利用现状,包括各类未利用地以及光伏用地利用情况。其中,光伏用地已批准为建设用地的按建设用地调查,未批准的按地表地类调查,同时在光伏用地图层表示。二是光伏扶贫电站确权。截至2020年6月底,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已完成确权工作,产权归村集体所有。三是集体土地价格评估。2020年,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印发《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技术指引》(中估协发〔2020〕16号),为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提供了技术支撑。四是鼓励土地复合利用。国家乡村振兴局推动各地在光伏扶贫电站开展“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我部将光伏复合用地作为节地技术节地模式之一,2017年,推广了屋顶光伏发电节地模式,目前正在征集第三批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案例。
 
三、下一步打算
 
我部将与生态环境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部门继续推动以下工作:自然资源部将在今后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中将持续对光伏用地开展监测,掌握变化情况。生态环境部将继续支持光伏扶贫电站发展,针对光伏发电行业环评管理开展相关专题研究,将光伏电站生态因素纳入研究范围,出台相关管理政策,为促进包括扶贫光伏电站在内的光伏行业绿色发展提供支撑。国家乡村振兴局将会同农业农村部,对光伏扶贫电站,围绕持续发挥光伏扶贫的作用的目标,扎实做好规范资产管理、运维管理、收益使用权利、公益岗位设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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