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陆域风电、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内容指出,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地区集中布局大型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在油田、气田、采煤沉陷区等受损非耕地区,可因地制宜布局风电、光伏发电;在中东部土地资源紧张地区,考虑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力,宜重点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的优先保护单元,审慎布 局大规模风电、光伏发电。
内容还指出,进一步完善项目分类管理。总装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或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三)中环境敏感区的陆域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陆域集中光伏电站(总容量大于6000千瓦,且接入电压等级不小于10千伏)、太阳能热发电项目及其他风电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光伏发电项目,应填报登记表;利用建筑物表面建设或居民家用的光伏发电依法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属综合能源开发性质的项目,应按涉及行业最高分类级别统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进一步完善项目分级审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议由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其中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建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新建装机容量200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
强化单个项目整体性评价。统筹考虑陆域风电、光伏发电建设项目与进场道路、场内道路、送出线路和升压站(变电站)等配套工程,可统一进行立项、统一开展可研,相关建设内容整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一并“打捆”报送审批,分别明确相应建设项目的环保措施要求和建设单位的环保责任。
开展绿色风电、绿色光伏发电专项研究。鼓励相关部门和企业加大在陆域风电、光伏发电生态环境影响、保护关键技术、 监测手段等方面的科研投入,进一步弄清风电、光伏发电开发生态环境影响的途径、机理以及长期累积性效应,为风电、光伏发电发展布局提供基础支撑,降低潜在生态环境风险。
生态保护红线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内已建陆域风电、 光伏发电项目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原则上不进行改造升级,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退役后由发电企业负责做好生态修复。